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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争议协调裁决申请人主体如何规定

总站 河北法律网  本站 www.51gaoguan.org   编辑:王见龙 咨询聘请律师:13785161299  王律师

    最近,部分村民向政府部门提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但由于不符合申请人主体条件或超过规定时间,未能得到受理。那么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够受理呢?

    《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协调、裁决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所有权人提出协调、裁决申请。”

    在符合申请人主体条件的同时还要符合时效规定,“申请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协调,并制作协调笔录。经协调达成一致的,协调机关应制作和解协议书,由协调机关、申请人共同签名盖章;协调不成的,协调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协调结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或裁决的途径和期限。申请人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裁决办公室。”

    申请人主体有两类:一是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协调、裁决申请;二是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所有权人提出协调、裁决申请。并且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提出。

    作者:诸葛瑞祥 责任编辑:王庚鑫 
[日期:2008-06-20] 来源:  作者: [字体: ] 录入:石家庄律师  阅读: 次 【 推荐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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