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职务证书、驾驶执照,取消资格,停止或取消某种优惠等。(5)责令作为或不作为,是指对违法者科处一定的义务,直接要求其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这类处罚的主要形式有停止生产、暂停营业、限期整顿、关闭企业、责令拆除声音建筑、责令降价出售、责令追回不合格产品、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等。
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8种具体表现形式:
(1) 警告。警告是一种影响被处罚人声誉的行政处罚形式,是指行政机关或被子授权组织对违法者所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警告既具有教育的性质又具有制裁的性质,其目的是向违法者发出警戒,声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违法,以避免其再犯。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轻微或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既适用于公民个人又适用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另外,它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处罚形式合并适用,如当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比较严重时,可以同时适用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
(2) 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罚款既具有经济方面的内容,又具有行政强制性。罚款在行政处罚中是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处罚形式,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最多的。实践中,许多行政争议案件都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罚款处罚决定而引起的。
(3) 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半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非法收入和违法所得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这里的非法收入和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如赌博所提的财物、销售伪劣商品获取的收入等。
(4)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将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违禁工具、用具和物品、违禁品等收归国有处罚形式。非法财物通常包括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物品、违法工具、违禁品等。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从事赌博活动的赌具就属于违法用具;在车、船、飞机上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淫秽物品、反动宣传品属于禁品。
(5)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强令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停止生产或经营活动。如《食品卫生法》规定,主管机关对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企业可责令其停业改进。责令停产停业一般附有限期整顿的要求,如果被处罚人在限期内纠正了违法行为,就可以恢复生产、经营,因而与企业关闭不同。企业关闭是永久性的,企业被勒令关闭而注销登记后,就已不复存在。
(6)暂扣、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禁止从事某种特许权利或资格的处罚,它是行政机关依法收回或暂扣违法者已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被处罚人一定的资格和剥夺、限制其享有的某种特许权利。吊销与暂扣是有区别的。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对违法者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其享有某种资格的取消;而暂扣许可证和执照,则是中止行为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待行为人改正以后或经过一定期限后,再发还许可证或执照。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支车的, 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这里即是暂扣驾驶证。该 法第101条第2款还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里则是指吊销驾驶证。
(7)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它只适用于自然人而不可能适用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行政拘留决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不在此限。关于行政拘留的法律主要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外国人人民出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8)其他行政处罚决定。比较常见的有通报批评,这是一种影响被处罚人声誉的行政处罚,它以公开公布的形式予以谴责和告诫,指明其违法行为及危害,以避免再犯,但二者在适用范围、处罚内容、决定形式、处罚程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实践中应注意加以处分。
行政处罚都直接或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否则就会侵犯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无论是对哪一种处罚行为都有权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