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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复审决定,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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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异议人对商标局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撤销注册商标决定或者商标局就有关商标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而依法申请复审,由国家工商业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再次进行审查并作出复审决定的行为。
    商标评审制度是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的商标评审案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依据《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2)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33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3)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41条规定请示裁定撤销的案件;(4)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49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商标复审行为是国家专门设立的行政机构对有关商标争议行政裁决的一种重新审查的制度,它与行政复议的性质基本相同,只不过是对复审申请期限和复审机构有特别规定,即复审期限为接到商标局决定或裁决之日起15日以内,复审机构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因此,当事人对商标复审决定不服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只可依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例如,雅绅公司申请注册“威白”商标时,商标局以此商标与德国一家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申请。于是,雅绅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驳回雅绅公司申请。雅绅公司虽然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示法院对商标复审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日期:2008-06-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录入:admin  阅读: 次 【 推荐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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