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均可提请行政复议:
(1)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有关执照、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吊销的决定不服的;
(3)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5)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许可证、资历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不作为行为;
(6)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未使用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被市工商局罚款9900元。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经书面审理和实地调查后,复议机关省工商局了解到市工商业局及建设行政部门自1995年以来从未提供过合同示范文本,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9年初成立时曾到上述两部门查找过可以参照的标准合同文本,但因本市没有该文本,申请人不得不使用自己设计的合同文本与用户签订合同。在市工商局告知其应使用国家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后,又及时主动地购买和使用了新合同示范文本。市工商局对该申请人未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行为罚款9900元,虽然符合国家工商局有关规章以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但相对客观实际情况及该申请人的行为及法律后果而言显然就是为了帮助指导经营者正确签订合同和适当履约。于是省工商局对市工商局的该罚款决定作出撤销重做的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维护了法律和执法机关的尊严,体现了政府的服务意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