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是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危害社会秩序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但尚不够刑事处罚,又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人,实行限制其人身自由,强迫接受劳动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至3年,必要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延长1年。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劳动教养具有教育改造和惩戒双重作用,是行政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按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凡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必须经省、自治区和大中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公安机关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2)项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的,向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