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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总站 河北法律网  本站 www.51gaoguan.org   编辑:王见龙 咨询聘请律师:13785161299  王律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核心问题。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医学会依据其所掌握的医学技术条件对其所在地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存在争议的事件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医疗事故作出判断的行为。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的首次技术鉴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对于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当时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而只能以其他方式解决。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救济途径:(1)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2)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该有争议的鉴定结论对医疗事故作出处理决定后,就该处理决定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法院分别在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鉴定结论的效力进行审查。(3)直接以医疗事故争议的对方当事人(通常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由法院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进行审查。
    例如,某市居民宋某患腰间盘突出症住进一家医院,由于医方对宋某疾病的诊断不明确,手术中探查髓核致神经根受损,术后腰部疼痛加剧,多年未治愈,现已不完全瘫痪。医患双方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医疗差错。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委托医学专家重新进行鉴定,改变原来的鉴定结论,最后判决由医方赔偿宋某人民币9万余元。因此,虽然当事人不能就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行政复议,但其仍然可以通过其他不同的途径,对受到该鉴定结论损害的权利进行救济。
[日期:2008-06-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录入:admin  阅读: 次 【 推荐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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