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市劳动局的不予受理决定是由法律依据的。因为,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鉴定不服的,只能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和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对结论不服的,只能在法定的15天期限内提请复查或重新鉴定,否则将丧失其应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