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即由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又可分为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是以代履行和执行罚为内容的执行。代履行是指有行政机关或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由法定义务人负担一切费用。代履行费用的数额,以实际支出的人力、物力为限。代履行费用可以在执行前或执行后征缴,义务人拒不履行费用的,可以依法强制征收。执行罚是指当义务人不及时履行义务时由有关机关采用课以新的财产给付义务的方法,促使其履行义务。在采取代履行和执行罚这两种间接方法不能达到执行目的的,可依法对该义务人采取直接强制执行措施。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主要包括:1、强制拘留,主要适用于拒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2、强制划拨,即由行政机关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被执行人的存款或其他款项的账户中强制拨付其拒不缴纳的某一款项,如工商、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通知金融机构从被处罚人划拨其拒绝缴纳的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收入等。3、强制扣缴,即由执行机关通知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和其他收入中强制扣除其应缴纳而拒绝缴纳的款项,直接上缴有关机关。4、滞纳金。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税款2‰的滞纳金。5、强制变卖财产。如《海关法》规定,对不履行海关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没收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款。6、强制收购,即由执行机关对被执行人私下买卖、计价使用、借款抵押的国家禁止流通物品予以强制收购。
(2)司法强制执行措施,即由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而采取的执行措施。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包括: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2、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收购被执行人的财产。3、强制交付。行政执行文书中指定被执行人交付财物或交付有关单位颁发的财物凭证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对被执行人进行教育,指定履行日期和地点,告知当事人双方当面交付或由执行机关转交,如果被执行人,执行机关可以实行强制迁出措施,将房屋归还给权利人;强制拆除声音建筑是指强制被执行人拆除其违章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强制退出土地是指强制被执行人退出违法占用的特定土地的执行措施。采取这种针对不动产的强制措施应当公告履行期限,通知被执行人等有关人员到场,并制作执行笔录。
(2)司法强制执行措施,即由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而采取的执行措施。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包括: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2、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收购被执行人的财产。3、强制交付。行政执行文书中指定被执行人交付财物或交付有关单位颁发的财物凭证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对被执行人进行教育,指定履行日期和地点,告知当事人双方当面交付或由执行机关转交,如果被执行人,执行机关可以实行强制迁出措施,将房屋归还给权利人;强制拆除声音建筑是指强制被执行人拆除其违章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强制退出土地是指强制被执行人退出违法占用的特定土地的执行措施。采取这种针对不动产的强制措施应当公告履行期限,通知被执行人等有关人员到场,并制作执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