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期限。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因此,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具体行政复议期限或者规定的期限少于60日的,一律按60日执行。如果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超过60日的,按该法律规定的时间执行。这里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行政复议法》确认了这一期限。对于情况复杂的案件,复议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议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这个期限是法定允许延长的最长期限,而不是每次允许延长的期限。
(2)行政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期限。《行政复议法》把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了复议审查的范围,并对其审查期限作了专门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对这些规范性文件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
(2)行政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期限。《行政复议法》把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了复议审查的范围,并对其审查期限作了专门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对这些规范性文件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
(3)复议机关逾期未审结案件的法律后果。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审结复议案件,逾期未审结的,其法律后果是:1、自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申请人即获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期满后复议机关的审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有权不参加其审理活动;3、逾期作出的复议决定没有法律效力,不具有执行力,对当事人也没有任何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