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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复议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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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的审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的行为。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受理立案后,即进入审理阶段。审理就是要通过全面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材料,全面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以便及时、准确地作出复议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的特点和审理方式的要求,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复议案件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向申请人发送复议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10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确定复议人员。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要确定由哪些人员承办该案件。复议人员确定后,复议机构应及时通知复议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以便其考虑是否申请回避的问题。
    (3)审阅复议材料。审阅复议材料是复议人员了解案情的必要步骤,审阅的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及事实、理由昨证据;2、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及事实、理由和证据;3、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4、案件中哪些问题和证据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进行技术鉴定。
    (4)明确复议参加人。复议机关在审理前应对复议案件当事人进行再次审查,明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复议参与人。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复议参加人应依法予以变更,对应当参加复议的人员,应依法予以追加。
    (5)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但是有符合《行政复议法》第21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的,复议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停止执行的决定。
[日期:2008-06-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录入:admin  阅读: 次 【 推荐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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