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的特点和审理方式的要求,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复议案件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向申请人发送复议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10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确定复议人员。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要确定由哪些人员承办该案件。复议人员确定后,复议机构应及时通知复议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以便其考虑是否申请回避的问题。
(3)审阅复议材料。审阅复议材料是复议人员了解案情的必要步骤,审阅的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及事实、理由昨证据;2、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及事实、理由和证据;3、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4、案件中哪些问题和证据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进行技术鉴定。
(4)明确复议参加人。复议机关在审理前应对复议案件当事人进行再次审查,明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复议参与人。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复议参加人应依法予以变更,对应当参加复议的人员,应依法予以追加。
(5)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但是有符合《行政复议法》第21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的,复议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停止执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