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这个字眼近年在国人面前耳熟能详,抵抗强制拆迁事件也不时在我们的身边发生,这种不和谐的阴影总是笼罩着我们,于是,国务院及时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来调整这种不和谐,但依法行政仍然是摆在政府执法人员目前的一道槛,特别在目前的体制下,即使是法律赋予有独立裁判权的司法机关,遇上政府违法,要公正依法行使司法
裁判权也显得势单力薄。
然而,2006年4 月15日上午10 时许,发生在江西省上饶县旭日街道办前山村的强制拆迁冲突事件,在事主经历8 个月牢狱之灾后,却得到了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宣布事主无罪。
今年4月26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刑事判决书,撤消上饶县人民法院2006年12月6日对张清炎、林芳福妨害公务罪的有罪判决,宣告两人无罪,并在判决书中认为,上饶县人民政府组织的拆迁行为属不合法行政行为,据此,法院当即向张清炎、林芳福提出给予国家赔偿。
但张清炎、林芳福一直未接受法院给予的国家赔偿,而是任凭自己的一股倔劲,于今年的6月10日,向上饶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要求上饶县人民政府赔偿因非法拆迁造成的经济、人身伤害以及精神损失308万元,并要求法院制裁造成其父亲左胸廓肋骨骨折、第二掌骨骨折(构成轻伤甲级、九级伤残)强制拆迁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6月18日,上饶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该案有何结局,记者将特别关注。
以下是记者对上饶县的这起“非法强制拆迁”事件的调查与观察。
林家的装修一新的楼房
春寒时节,消防水枪冲击林家16老小
江南的四月,乍暖还寒,大多数人还身着夹克或棉袄,在太阳底下享受阳光的温暖。
上饶县分管副县长(右二)亲自上阵指挥非法拆迁
然而,2006年4月15日上午10 时许,江西省上饶县旭日街道办前山村林垂贵、张清炎 、林芳福父子的三栋房屋被40多辆警车、挖掘机、推土机、消防车以及200 余名公安、城管、土管、房管、街办、包括武警消防官兵在内的工作组团团围住,进行强制拆迁。
林垂贵一家16口(其中8个小孩,最小的才5个月大)聚集在2楼房顶,形成人体盾牌对抗强制拆迁工作组的进入。
江南的四月,春寒抖擞。然而,消防车冰冷的水却击打着林家。
随即,工作组中的消防人员打开了消防车上的水枪,将冰凉的春水,击射楼顶的林家16口老小,水击时间足足有两个小时。之后,防暴警察手持警棍、盾牌冲上楼顶制服了林家父子及2个儿媳,并将他们拖上警车押进了公安局看守所。
林家近年装修一新的楼房顷刻间被挖掘机、推土机推倒。
打开张清炎 、林芳福提供给记者的光盘(上饶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张、林妨害公务罪,在法庭质证时交换过来的拆迁现场录像证据)看到,在挖掘机、推土机推倒林家房子后,几个哽咽不休的林家小孩,蹲在自家房屋废墟旁,久久不愿意离开,甚是一片凄凉!
林垂贵老人还告诉记者,在拆迁现场还有公安人员鸣了枪,当他们被拆迁工作组人员制服、房屋被推土机强行推倒后,家中的3000余斤稻谷、一万余元现金和金银首饰均遗失。还有一头200余斤的肥猪也被工作人员运走,各种工程合同书、证件、单据也都毁于一旦。
从上饶县信访局提供给新法制报记者的一份情况汇报材料上得知, 3000斤稻谷当时转运到了前山小学保存,存放物品的房间钥匙早交给了张的母亲, 200多斤的生猪送到县食品公司收购,钱已经存到了张、林二人的补偿款专户上了。
6月17日 ,当记者采访张、林二人时,均否认了上饶县人民政府强制拆迁小组将钥匙交给了其母亲的说法。再说,稻谷是极易腐蚀的物品,如今一年多了,也不知物品的去向。
扔瓦片、掷汽油啤酒瓶抵制政府拆迁
在当事人通过法庭质证时交换过来一张录像光盘上,记者看到,为了抵制上饶县人民政府的拆迁工作,林家16口老小,齐齐站在自家房屋的屋顶上,形成人体盾牌。
林家老小聚集房顶抵抗非法拆迁的情景
林芳福、张清炎及其家人出于下策,还将三只煤气罐、三个自制汽油啤酒瓶、锄头、铁铲、柴刀、砖头、瓦片以及粪桶等物搬放在自家屋顶以准备阻止强制拆迁工作的进行。
当消防车上的水枪击射林家16口时,林家人开始了反击,向射水的人群掷瓦片和砖头,甚至将煤气罐的阀门拧开,以阻止警察上楼顶分解林家的人体盾牌。
林芳福搬来煤气罐对抗非法拆迁
当消防车水枪击射林家人约1小时后,寒冷的春水很快就将林家16口老小冲散,几个年幼的小孩躲在楼顶的楼梯墙后,冷得瑟瑟发抖,特别是让人感到心寒的是林家媳妇抱着一个约 5月大的婴儿,一边愤怒地向强制拆迁组人群掷瓦片、一边还要用手护着婴儿,以防止被水枪击射,其实,此时的婴儿全身已经湿透,远远的也能隐约听到婴儿的啼哭声。
林家媳妇抱着5个月的婴儿被消防水枪击打过后的无奈
随后,防暴警察硬冲上楼顶,双方立即发生冲突,林垂贵当即举起铁锹朝警察打去,结果林垂贵老人也立即被众警察制服,拖上了警车。这一冲突造成林垂贵轻伤甲级,九级伤残,工作组人员周建平为轻伤乙级。
顷刻间被夷为平地的林家房子的情景
兄弟俩被一审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拆迁冲突发生后,上饶县人民政府强制拆迁工作组认为,林家的抵抗行为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的权威性,于是责成上饶县人民检察院对对抗拆迁起主导作用的张清炎、林芳福予以公诉治罪。
2006年10月30日 ,上饶县人民检察院向上饶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2006年4月15日上午,上饶县人民政府组织县拆迁办、土管局、城管大队、旭日街道办、公安局等单位成立工作组,对林芳福、张清炎的三户房屋实施强制拆迁。当工作组人员到达现场时,林、张全家已经全部聚集在楼顶,拒绝搬迁。公安与城管大队人员强行*近房屋时,林芳福与父亲林垂贵向楼下投掷点燃的自制汽油啤酒瓶,并将煤气罐拧开阀们扔到楼下,以阻止工作人员上楼。这时,消防车上的高压水枪开始对林、张等人的房屋和家人进行冲击,在冲突中,林垂贵、张清炎和数名工作人员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因此,张清炎 、林芳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强制拆迁工作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了妨害公务罪, 2006年12月6日 ,兄弟俩均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程序违法,政府强制拆迁属非法行政
一审法院对张、林二人作出有罪判决后不服,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今年6月14日下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丁粮喜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个案子主要是政府行政程序违法才导致执法实体违法。
他说,林芳福、张清炎的房屋所在地的土地,在2001年1月就纳入上饶市城市规划区红线图内,该土地于2002年12月被上饶县土管局征用,2003年9月10日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作为上饶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来调整。按照该条例及国家建设部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定》、《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必须获得拆迁许可证,并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政、行政裁决,给予被拆迁人至少十五日的搬迁期限,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就裁决确定的补偿款中被拆迁人未接受的部分办理提存公证,未办理证据保全和提存公证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等一系列程序。
但上饶县人民政府并未进行法律明文规定必须进行的听政、未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等法定程序,在拆迁人未获得拆迁许可证,没有行政裁决作为依据的情况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他人房屋实施强制拆迁,这是违法行政。
为此,林芳福、张清炎对强拆的阻碍,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维护,不属于妨害公务的行为。
阻碍非法公务不属妨害公务
什么是妨害公务罪?代理该案的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何秋英认为,刑法第277 条规定的非常清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据此,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妨害公务罪的定义是:妨害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
而上述法律理论和法律规范,公诉机关也有清楚的认识,据起诉书称:被告人张清炎、林芳福目无国法,暴力妨害政府有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刑法 277条第1 款规定。这就是说,无论是刑法理论还是刑法实务直至我们具体的司法实践,对妨害公务罪的三个层面都有一个基本的统一的认识,那就是:三者都强调公务的合法性,强调只有依法执行的公务被行为人阻碍,才可能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行为人所妨害的公务只能是合法的公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或违法的执行的公务不在此列。这里,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依法”,指的是依据国家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至于地方行政机关甚至行政机关个别人的决定、命令不在此列。基于上述法律规定,何秋英律师认为,本案作为一起阻碍强制拆迁的妨害公务案,其前置条件是被阻碍的强制拆迁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
上饶县人民政府未听政、未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等法定程序,即组织相关部门对他人房屋实施强制拆迁,这是违法行政。因此,上饶县政府对林家房子的强制拆迁不属合法行政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也是不合法公务,所以,当事人对不合法的公务的进行阻碍,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二审法院改判林、张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 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但法律并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利,因此上饶县诸机关对他人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非法行政的。
因此,今年4月26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上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林芳福、张清炎妨害公务罪的有罪判决,改判其兄弟俩无罪。
“法律参谋”缺位导致领导决策失误
今年6月15日,上饶县人民政府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荣良接受了记者采访。他在记者面前苦诉说,其实该项强制拆迁项目在执行前,他已经考虑到了执法程序是否到位的问题,并且曾组织过3次有城管、房管、土管、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并讨论过执法程序问题,但在整个会议期间,没有任何职能部门人员站出来当参谋,指出程序上存在违法现象。正因为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律参谋”缺位,才导致了这次县领导的决策失误。
他说,这次强制拆迁导致的非法,教训是非常深刻的。他叹言道,政府领导正确用法行政,是必须配备的技能之一,但作为一级地方政府行政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非常多,一个领导也不可能全盘掌握所有法律,但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最近,李荣良副县长亲自到海南“充电”,参加了建设部举办的有关拆迁方面的法律知识培训班。
他还说,有机会他将组织全县的有关干部认真学习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坚决遏制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
编后:
尊重民意,依法行政,消灭 “强制拆迁 ”
2004年河南许昌公路局家属院内发生强拆事件;2005年湖南嘉禾县发生强制拆迁“株连”事件;2007年3月22日,苏州“钉子户”马雪明把两名拆迁人员和一名街道干部堵在家里,将凳子狠狠砸向他们的脑袋,苏州拆迁公司项目经理张金龙、干部钱先莉当场死亡。今年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等。
这仅仅是我国政府强制拆迁的一个缩影,事实上每天我们身边都在发生这样的事,而“钉子户”则也成了人们口中一个非常时髦的用语。更多的情况下,“钉子户”不会蛮不讲理,漫天要价,他们中的大部分的确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就是上饶县的该案发生后,张、林俩兄弟也有过狮子大开口的现象。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丁粮喜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时说,该案的处理,让法院也非常棘手,第一次协调时,张、林二人要求上饶县人民政府赔偿 930万元,第二次则要求赔偿800 万元,到了最后,经过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不下10 次的当面沟通,张、林俩兄弟才将赔偿价码降低到了200万元。
当然这也不能完全责怪政府,或许说这是 法律缺失所导演的一种恶果更为恰当吧。在我们国家,有关拆迁方面的法律还是一片空白,《物权法》虽为保护私有财产而诞生,但在目前,《物权法》仍然难以捍卫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由此看来,化解 “钉子户” 是到了应该从法律和制度入手的时候了,只能依据法律和制度来办事,一方面注重私有财产保护,另一方面人们也应在公众利益面前个人作出一定的牺牲,那么无论是开发商还是政府遇到 “钉子户” 时,也才会有一个双赢的结局,也才可能终结“强制拆迁”时代。(文、图/刘德禄)